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053號
TCDV,114,司促,17053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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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宛柔


賴玥玉


林宜賢(林茂宏林有志之繼承人)



林璟汶(林茂宏林有志之繼承人)




一、債務人林宜賢、林璟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茂宏林有志
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宛柔賴玥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宜賢、林璟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茂
宏即林有志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宛柔賴玥玉連帶
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 債務人林宛柔前就讀嶺東
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賴玥玉、第三人林茂宏林有志(歿)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
臺幣423,87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
次日起攤還本息。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
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
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
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
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
期。(四) 詎債務人林宛柔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
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9,62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(五)嗣查債務人林
宛柔(兼借款人)、林宜賢、林璟汶為本案連帶保證人林茂宏
林有志(歿)之法定繼承人,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
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、1153條之規定,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林茂宏林有志所得遺產之範圍內,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
連帶責任。 (六)依約債務人林宜賢、林璟汶應於繼承所得
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宛柔賴玥玉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
臺幣29,62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(七)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。2.放款
借據乙份。3.地院公告乙份。4.繼承系統表。5. 原始戶籍
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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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