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019號
TCDV,114,司促,17019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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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9號
債 權 人 張泮池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文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債務人洪文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票、匯款收據或轉帳收據等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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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