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
債 權 人 戴麗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瑞祥、楊智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楊智凱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楊
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㈡敘明本件債權人戴麗花得對債務人二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436號不起訴處
分書之清晰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