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李哲智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祖明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春英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春美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春娟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林阿月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許維珊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鈴蘭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李琨聖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肖昊瀛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三
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
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