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811號
TCDV,114,司促,16811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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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1號
債 權 人 宏台別莊社區自治會


法定代理人 林柏翰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宏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?並提出法人設立登記資料。
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64880元之釋明文件。
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陳宏銘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(門
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巷00弄00號)及債務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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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