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
債 權 人 蔡宛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建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
。
㈡提出債權人小客車維修費用34,0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
㈢提出債務人「蔡建佑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)」之
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