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
債 務 人 朱廣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
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②新臺幣捌拾捌萬貳
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③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②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五月六日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均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