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665號
TCDV,114,司促,16665,2025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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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白亞琪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3月5日、111年12月6日
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
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
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
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11日
止,帳款尚餘37,865元,及其中本金35,002元未按期繳付,
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
維權益,實感德便!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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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