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542號
TCDV,114,司促,16542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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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
債 權 人 林秉豪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14年4
月3日」?(若為「114年4月3日」,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
算利息。)
㈡確認請求金額5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
狀更正(因與狀附證物借據影本債務人借款26000元、1600
0元共計42000元不符)。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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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