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
債 權 人 陳柏穎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高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
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
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陳報債權人任職公司名稱為何?㈡提出債權人受僱契約書
影本及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。㈢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金額為
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㈣陳報請求金額50,683元之計算式。㈤
確認債務人為盧高明是否有誤?(債務人應為資方公司)」,
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,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具
狀補正,然所提出之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僱用人係高明國際企
業有限公司,非「盧高明」個人,本件對債務人盧高明部分
未有釋明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
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