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7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
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瑞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
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
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再者,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9條、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歐瑞德已將
戶籍遷入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
卷可稽,依上所陳,債務人歐瑞德現設籍戶政,相關文書、
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,此與首揭條文未合,因之,本件聲
請於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