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456號
TCDV,114,司促,16456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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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王念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壹拾捌元,及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一成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
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王念慈於民國113年0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
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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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