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453號
TCDV,114,司促,16453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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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語蘋陳楷潼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 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
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
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,
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陳語
蘋即陳楷潼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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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