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
債 權 人 豐遠資源回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崧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56,615元是否有誤?(因56,615元已包含
裁判費500元,此金額500元已重覆聲請,聲請人已在請求
事項二、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)
㈢提出統一發票 MT00000000之清晰統一發票影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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