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吳鴻鑫
債 務 人 吳宗翰
債 務 人 許惠琇
一、㈠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吳宗翰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
七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吳宗翰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㈢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吳宗翰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
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吳宗翰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㈤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吳宗翰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㈥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吳鴻鑫、許惠琇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。
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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