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227號
TCDV,114,司促,16227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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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黃氏金鸞洪銓陽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洪戎宏洪銓陽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借款人洪雅緹(兼洪銓陽之繼承人)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
進修部時,邀洪銓陽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
款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91,418元整,並約
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
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
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
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視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借款人洪雅緹(兼洪銓陽之繼承人)自114年2月28日起即
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76,40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另連帶保證人洪銓陽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,債務
黃氏金鸞(即洪銓陽之繼承人)、洪戎宏(即洪銓陽之繼
承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銓陽之遺產範圍內,與借款人
洪雅緹(兼洪銓陽之繼承人)負連帶清償責任,狀請鈞院鑒
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家事事件公告查
詢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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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