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
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臺中市○區○○
路○○○○0○00號)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
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)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擁有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00號之
建築物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