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5號
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張麗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「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」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擁有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00號之
建築物記載是否有誤?
㈢提出債務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0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
本正本。
㈣提出催繳社區消防安檢改善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(若所提回
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
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社區消防安檢
改善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)。
㈤提出債務人劉張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