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201號
TCDV,114,司促,16201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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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1號
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志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提出債務人杜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
勿省略)。
㈢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所有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地址:臺中
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。
㈤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擁有坐落於「臺中市○區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」之建物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。
㈥請提出最新主任委員核備函或主委任期超過一年之規約證
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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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