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0號
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芷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邱芷瑋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
勿省略)。
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1.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地址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
00號)。
2.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3.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擁有光復路合作大樓5樓29號之建築
物記載是否有誤?
4.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