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
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忠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簽章。
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或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次
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。
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社區消防安檢改善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
回執影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柯忠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(門
牌號碼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00號)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「債務人擁有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0○00
號之建築物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