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蔡嘉惠
債 務 人 施玉蘭
債 務 人 蔡明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蔡嘉惠前就讀慈明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蔡明學、
施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,合計
借款本金新臺幣109,720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
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
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蔡嘉惠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104,68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債務人蔡明學、施
玉蘭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資
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0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2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新臺幣2746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3 新臺幣2690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4 新臺幣2290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2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46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690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2900元 施玉蘭、蔡明學、蔡嘉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