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
債 權 人 林佑勳
債 務 人 入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緹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
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
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
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就鄧緹希
部分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,此部分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
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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