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056號
TCDV,114,司促,16056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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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
債 權 人 林佑勳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入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入緻有限公司核准設立,但已命令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
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
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
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
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
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
法定代理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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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入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