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4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私立欣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型)
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婁曉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;若
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70,728元之計算式。
㈢確認聲請事項第二項「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
日起至第三人婁志雄搬離聲請人機構之日止,按月給付聲
請人新臺幣32,000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(查該部分係「
將來給付之部分」,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
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
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
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
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,故非訟事件性質之
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