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9號
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李真好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有李真好國際餐飲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
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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