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883號
TCDV,114,司促,15883,202506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3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林俊晴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業於114年5
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4073079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,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
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
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
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宏順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