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
聲 請 人 張玉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佳惠、巫炳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捌萬捌仟玖佰「肆陸」元之金額記載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水電費1946元之收據影本。
㈣提出完整租賃契約書影本(全部)。
㈤提出延遲交還房屋部分按日額500元計算之釋明資料。
㈥提出債務人遲延交還房屋18日之釋明資料。
㈦提出債務人答應交還房屋114年5月10日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