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
債 權 人 鋐闓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瑤禪即鉦順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
、簽收單)。
㈢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