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832號
TCDV,114,司促,15832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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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2號
債 權 人 余慶輝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玉懷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?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13年1月1
3日」?若為「113年1月13日」,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為
何?
㈢陳報債務人尚欠金額為何?(請求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之代
墊款金額不符,是否已有部分還款?)
㈣請債權人寄回收據原本(綠色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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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