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王惟弘
蕭宇宏
一、債務人王惟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如對債務人王惟弘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蕭宇宏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