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716號
TCDV,114,司促,15716,202506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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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
債 權 人 林純如

債 務 人 姜成隆

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對第三人姜美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元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,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
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,民法條
業已明文規定,依債權人所附第三人姜美珍借款6萬元之借
據影本,債務人姜成隆僅為一般保證人,就6萬元部分僅負
補充責任,故依上開法條所述,債權人逕對債務人姜成隆
求給付6萬元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元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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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