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715號
TCDV,114,司促,15715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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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
債 權 人 朱國輝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妤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。
㈢補正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醫藥費之依據(報案證明單等足
資佐證債務人為侵權行為人之釋明文件資料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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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