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3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趙恆毅即趙昊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
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
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
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
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趙恆毅即趙昊天於民國092年10月30日向聲
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
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
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
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
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
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
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
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
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
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
可稽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4月29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88,657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87,1
37元為自民國09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9日
之消費款,新臺幣1,520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
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
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