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593號
TCDV,114,司促,15593,2025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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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9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林燕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
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
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燕萍於民國092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JCB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
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
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
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
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
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
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
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5月14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107,336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03
,542元為自民國092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4
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3,794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
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
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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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