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536號
TCDV,114,司促,15536,202506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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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
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Kurt Andre E. Lefevere

債 務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
元,及自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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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