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456號
TCDV,114,司促,15456,2025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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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智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吳智弘之分期付款資料(暨本票)影本。(因聲請
狀所附非本件債務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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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