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志忠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、徐志源即
徐林雪娥之繼承人、徐志銘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、徐志雄即徐林
雪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徐林雪娥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被繼承人徐林雪娥之完整繼承系統表,提出其全體繼
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確認請求「連帶給付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
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