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442號
TCDV,114,司促,15442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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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林承駿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林承駿於民國108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
止未受償之利息1040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
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
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
還之借款利息。
㈡緣相對人林承駿於民國107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4年05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01元及違約金暨
手續費140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
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⑵分期借款手
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⑶年費:依各
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⑷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⑸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
幣200元;⑹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⑺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
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4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1567元 林承駿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99% 002 新臺幣 46821元 林承駿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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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