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370號
TCDV,114,司促,15370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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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葉宇軒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一二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五年
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
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
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
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
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
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
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葉宇軒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民國112年06月01日核貸20萬元整予
債務人,貸款期間七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
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8.3%計算之利息(證二),(民國1
14年03月0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
利率為10.01%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
攤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
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
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
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(證三)
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
付金(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
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
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
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3月01日,經債
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
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
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62,13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
息、遲延利息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
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證據:一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
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。
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
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
四、繳款明細查詢乙份。
五、利率變動表乙份。
六、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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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