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趙英原
簡素珠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
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
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
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
續費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肆拾
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
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