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257號
TCDV,114,司促,15257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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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
債 權 人 南投縣竹山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李清涼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奕賢林宜蓁、劉寬華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欄按上開利息「百分之15%」計算之違約金是
否有誤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(查與借據影本所載違約金
計算方式不相符。)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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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