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2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張孟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孟仙於民國92年12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
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
息計算說明如下:⑴本金債權:新臺幣461604元整。⑵依契
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
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
超過百分之十五。①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77
8元整。②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
止,以本金新臺幣46160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
。⑶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
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
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
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
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
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
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
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
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
二、帳務資料。
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2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1604元 張孟仙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