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200號
TCDV,114,司促,15200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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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梓溦即陳沂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暨
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應為陳梓
「溦」即陳沂豪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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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