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百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振榮即九天民俗技藝團、許懷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補正債務人九天民俗技藝團即為許振榮之證明資料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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