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031號
TCDV,114,司促,15031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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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
債 權 人 黃子瑜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謦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。
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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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