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961號
TCDV,114,司促,14961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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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劉芸慈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林生隆羅賢林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9年
12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70986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,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
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
代理人。
㈡債務人林生隆現設籍於北屯區戶政事務所,陳報可供送達
之居所地址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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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立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