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
債 權 人 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藍于翔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春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藍于翔現為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㈢補正郵資新臺幣肆佰零伍元之收據影本。
㈣補正與債權人管委會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