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王駿明即王俊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駿明即王俊閔於104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
,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
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1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8,113元整未為清償(
手續費7元整、消費款127,964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42元
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
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27,964元
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
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
,實感德便。
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