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871號
TCDV,114,司促,14871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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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邱鉦元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
25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6,9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(二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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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